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7民初6150号之一
原告:中久工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鸭绿江北街198-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MA0P4QU2XA。
法定代表人:郭嘉鉴,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晓天,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桉,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路桥预制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三江村委贤寮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065166036B。
法定代表人:吕镇锋。
原告中久工贸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路桥预制构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9日受理后,原告中久工贸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2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久工贸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作出宣判前申请撤回对被告佛山路桥预制构件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久工贸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386元、保全申请费3011元,合计7397(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久工贸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 荣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林健仪
书 记 员 梁丹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