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21民终7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格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经济开发区新桥园区建新路**。
法定代表人:张卫宏,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小梅,北京德恒(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刚,北京德恒(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华显安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肥城市汶阳镇汶河路**。
法定代表人:张其华,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波,山东舒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新疆美汇特石化产品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鄯善县火车站工业园区/div>
法定代表人:孟凡东,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蒲正江,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格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华显安装建设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新疆美汇特石化产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鄯善县人民法院(2019)新2122民初23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鄯善县人民法院(2019)新2122民初235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鄯善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江苏格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3,452.5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曾小龙
审判员 王志红
审判员 常昳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兰保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