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311民初883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自贡市***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卫坪镇高新工业园区东四路6号(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伍代玖,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凌洋,四川川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自贡城投鸿山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沿滩镇团结村四组。
法定代表人:魏愚。
本院于2019年5月28日作出的(2019)川0311民初883号民事裁定书,因申请人自贡市***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自贡城投鸿山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已经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自贡市***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并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自贡城投鸿山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财产的诉讼保全措施,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自贡城投鸿山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62000元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二、解除对申请人自贡市***装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为川C×××××号车辆的查封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 强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卢金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