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311民初883号
申请人:自贡市***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卫坪镇高新工业园区东四路6号(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伍代玖,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春林,四川群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自贡城投鸿山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沿滩镇团结村四组。
法定代表人:魏愚。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自贡市***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自贡城投鸿山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自贡市***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自贡城投鸿山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62000元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自贡市***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自贡城投鸿山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62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二、对申请人自贡市***装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川C×××××号车辆予以查封。
本裁定冻结期限届满后,如需继续保全,应在本裁定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由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应提供担保。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 强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卢金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