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伍代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自贡市伍代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自贡城投鸿山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311民初883号之一
原告:自贡市***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卫坪镇高新工业园区东四路6号(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伍代玖,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凌洋,四川川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自贡城投鸿山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沿滩镇团结村四组。
法定代表人:魏愚。
本院在审理原告自贡市***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自贡城投鸿山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贡市***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贡市***装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且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自贡市***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67元,诉讼保全费640元,合计1307元,由原告自贡市***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 强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卢金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