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311执52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自贡市伍代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卫坪镇高新工业园区东四路6号(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伍代玖,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4年11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林州市。
本院受理自贡市伍代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0311民初1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租金31500元及利息、律师费5000元、被执行人依法承担案件受理费294元、保全费42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责令其在即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其义务;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等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无互联网银行存款、无银行存款、无证券、无房产等财产信息;被执行人***与林州市祥隆劳务有限公司在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的应收款6万元,已被本院冻结,故暂不具备支付条件;其名下有车牌号为豫E1××××东南牌汽车、车牌号为豫EG××××起亚牌汽车、车牌号为豫ET××××五菱牌汽车均已被本院查封,但暂未扣押到案,故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委托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前往被执行人户籍进行传统调查并对被执行人进行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调查结果显示被执行人无不动产登记信息且无其他财产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通过自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系统查询到被执行人在本市内无公积金缴交记录;本院于2021年9月30日对被执行人限制消费。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于2021年9月30日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执行标的租金31500元及利息、律师费5000元、受理费294元、保全费420元未能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黄 云
审 判 员 曾 梅
审 判 员 徐 平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马宇龙
书 记 员 刘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