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辉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志高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长沙辉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湘0103民初2748号
原告湖南志高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南托街道牛角塘市场中意二路395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长沙辉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解放中路239号(长房大厦11楼)。
法定代表人易湘江。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志高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辉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志高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长沙辉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00000元或冻结、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以其与原告签订的保险合同中的保险金额2500000元为原告的保全行为进行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志高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限额冻结被告长沙辉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00000元或冻结、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