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辉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长沙辉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湘0802民初1578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清江,湖南澧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澧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长沙辉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
法定代表人:易湘江,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长沙辉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计3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