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湘0103民初2748号之一
原告湖南志高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南托街道牛角塘市场中意二路395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长沙辉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解放中路239号(长房大厦11楼)。
法定代表人易湘江。
原告湖南志高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辉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7月21日以其与被告方达成调解协议为由申请解除对被告长沙辉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采取的保全措施。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志高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长沙辉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00000元或其他价值相当财产已采取的冻结、查封、扣押手续。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敏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