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上杭县广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上杭县广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永安市小陶镇五一村民委员会诉前保全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永民保字第17号
申请人福建省上杭县广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杭县临江镇松园路19号,组织机构代码70536013-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福建建州·联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永安市小陶镇五一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永安市小陶镇五爱村。
法定代表人***,村主任。
申请人福建省上杭县广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永安市小陶镇五一村民委员会所有的价值200000元的财产。为此,案外人罗光松自愿以其所有相应价值的资产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引起申请人提出诉前保全申请的上述原因成立。为了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永安市小陶镇五一村民委员会所有的价值200000元的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周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