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1087民初1055号之一
原告:***,男,生于1964年5月8日,汉族,松滋市人,住湖北省松滋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运桥,松滋市大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苏州烨铭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58661544XC,住所地苏州市北园路75号一层8006室。
原告***与被告苏州烨铭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1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曾祥全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许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