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烨铭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苏州烨铭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1087民初1055号
申请人:***,男,生于1964年5月8日,汉族,松滋市人,住湖北省松滋市。
被申请人:苏州烨铭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北园路75号一层80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58661544XC。
法定代理人:窦某,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苏州烨铭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苏州烨铭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70640元或者查封、扣押相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提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责任限额为470000元的保单一份为本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苏州烨铭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70640元或者查封、扣押相等价值的财产;
二、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其他财产的查封期限为两年,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冻结及查封期限从本裁定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
申请费2873元,以结案文书确定负担为准。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曾祥全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许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