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鸿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辽宁优信劳务有限公司、吉林省鸿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辽0113民初518号 原告:辽宁优信劳务有限公司 被告:吉林省鸿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辽宁优信劳务有限公司与吉林省鸿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辽宁优信劳务有限公司诉称,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73980.8元。 被告吉林省鸿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辩称,金额属实,原告所施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我方主张扣留质保金,在质保范围内不够的从应付工程款中抵扣。 经审理查明,2020年4月原被告签订施工劳务分包协议一份,约定原告承包被告沈北新区悦广场047商业项目自动喷淋灭火系统安装劳务工程,固定计价总价款18万元,质保期2年,结算完成付款人工费95%,余5%质保金质保期结束无质保问题无息付清。施工过程中增加工程量、拆改费,后2020年11月3日经结算工程总价款增加至193664元。被告曾用名为吉林省鸿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原告施工完成后,扣除已付款及未到期质保金,被告现欠73980.80元人工费未付。 本院认为,案涉劳务分包合同合法有效,应恪守履行。质保期未满,质保金暂不具备处理条件。原告诉求为扣除质保金后的人工费,依合同约定应予支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吉林省鸿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辽宁优信劳务有限公司73980.80元; 二、驳回原、被告其它诉讼请求。 诉讼费2040元,原告预交1020元,被告承担204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交纳,逾期未予交纳,依法强制执行。原告预交,退还10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胡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