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元谋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云2328执459号
申请执行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元谋县元马镇清河村委会(牟元路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8077644912U。
法定代表人:杨方胜,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市鹿城建筑工程公司,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市鹿城镇环城西路27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1217441720N
法定代表人:张学礼,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市鹿城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云2328民初58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事项,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61425.5元、申请执行费3821元,合计265246.5元。我院于2019年6月18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缴款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风险告知书等法律文书。后对被执行人进行网络查询,其名下均无车辆、证券、理财产品等财产信息。有银行存款已被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履行140000元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后经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双方于2019年9月25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对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结果予以认可,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长期履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云2328执459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余兆林
审判员 李大荣
审判员 杨金荣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得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