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市鹿城建筑工程公司

***、楚雄市鹿城建筑工程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301民初1735号
原告:***,男,1970年3月31日生,汉族,高中文化,四川省崇州市人,建筑工人,住四川省崇州市,现住云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岗,云南鼎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楚雄市鹿城建筑工程公司,原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市鹿城镇环城西路274号,现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市丰胜路世丰国际A座1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1217441720N。
法定代表人:张学礼,总经理。
被告:罗进高,男,1979年3月15日生,彝族,中专文化,云南省楚雄市人,楚雄紫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云南省楚雄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鞠晓东,云南精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第三人:刘德丽(罗进高的妻子),女,1981年12月21日生,汉族,中专文化,云南省楚雄市人,个体经营者,住云南省楚雄市。
原告***与被告楚雄市鹿城建筑工程公司、罗进高、第三人刘德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4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218元(原告***已预交),原告***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原告***1580元,剩余63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余红萍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倪晓燕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