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6民初3191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南京森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宁双路云尚城**。
法定代表人:蒋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静,女,198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南京森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单位宿舍。
被申请人:北京万盛华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榴乡路**院**楼**1001-17
法定代表人:王小伟,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南京森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万盛华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作出(2021)京0106财保830号民事裁定,冻结北京万盛华通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003370.5元。现南京森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南京森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北京万盛华通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共计1003370.5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晔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袁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