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裁定书
(2021)鲁0103财保1708号
申请人北京万盛华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济南丰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万盛华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济南丰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建设银行***二路支行3700××××0335账户存款380686.25元。案外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一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万盛华通科技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济南丰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二路支行3700××××0335账户存款380686.25元。案件申请费2423元,由申请人北京万盛华通科技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