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729民初1731号
原告:北京万盛华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榴乡路88号院10号楼10层1001-1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88995874T。
法定代表人:王小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青,女,湖北非同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灵石县公安局,住所地:灵石县政法大楼。
负责人:张国华,局长。
原告北京万盛华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灵石县公安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北京万盛华通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万盛华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董光亮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耿海丽
书 记 员 刘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