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协同数码股份有限公司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03民初7730号
原告(反诉被告):西安捷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张军,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黑洪浩,男,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
被告(反诉原告):西安协同数码股份有限公司,住西安市高新区、D座。
法定代表人:靳小玲,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涛,泰和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捷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协同数码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安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分别于2019年12月4日、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西安捷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西安协同数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本诉受理费5656.5元由原告负担;反诉受理费1080.5元由被告负担(均已缴纳)。
审 判 长 朱 绍 清
人民陪审员 郭 艳
人民陪审员 张 彤
二0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郭 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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