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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东仁光科技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23452号 原告:江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北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路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仁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南京华强训练装备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北新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仁光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华强训练装备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江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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