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23452号
原告:江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北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路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仁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南京华强训练装备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北新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仁光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华强训练装备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江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