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瑞集思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大瑞集思技术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06民初2194号
原告:北京大瑞集思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科技园富丰路4号15层15B04(5)。
法定代表人:谭小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大威,男,北京大瑞集思技术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男,198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北京北青厚泽数据科技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户籍地吉林省东丰县。
原告北京大瑞集思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瑞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瑞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大威、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大瑞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不予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万元。事实和理由:我公司于2019年6月10日发布《大瑞集思日常工作规程补充条例20190610》,项目管理部分规定:“严格执行项目经理责任制,违反此项规定导致项目实施受影响者,需承担相关责任”。绩效考核部分规定:“对公司造成经济/商誉损失(影响项目回款、影响用户使用、用户投诉等),公司有权对责任人给予降薪、降级、辞退等处罚”,因**作为项目经理未及时提交项目日志造成项目延后,项目实施进度严重延误,公司不得已提出辞退。
**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我未违反规定。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于2018年8月2日入职大瑞公司,担任高级项目经理;双方签订了期限为2018年8月2日至2021年8月1日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月税前工资为15000元。
2020年7月27日,大瑞公司向**发出《辞退劳动合同通知》,以**“1.违反公司相关管理制度,连续两个月未及时提交月度工作总结。2.执行项目管理制度不力,延误项目进度,造成客户投诉,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为由,将**辞退。
2020年10月16日,**以大瑞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丰台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大瑞公司支付:1.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万元;2.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年终奖3万元;3.2020年2.5天未休年假工资1471.26元。2020年11月25日,丰台仲裁委员会作出京丰劳人仲字[2020]第5691号裁决书,裁决:一、大瑞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六万元;二、大瑞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二〇二〇年未休年休假工资一千四百七十一元二角六分;三、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
庭审中,大瑞公司提交《大瑞集思日常工作规程补充条例》、电子邮件截图、项目文件、微信截图,主张**存在未及时提交工作总结、延误项目进度、造成客户投诉的情形,辞退**符合公司制度。**对证据真实性认可,不认可证明目的。
**提交电子邮件截图、微信截图、通话详单、整体项目进度表,主张其未提交工作总结是因通知不明确,其已及时补交;其积极履职,不存在延误项目和被客户投诉的情形。大瑞公司对证据真实性认可,不认可证明目的。
本院认为,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本案中,大瑞公司以**未及时提交月度工作总结、延误项目进度为由将**辞退,但未及时提交月度工作总结并不能认定为严重违反公司制度。同时,大瑞公司提交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系因**的过错导致项目延误且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大瑞公司辞退**的理由缺乏依据,应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赔偿金额根据**的工作年限和工资标准确定为60000元。
关于2020年未休年休假工资1471.26元,双方均未提出起诉,视为认可仲裁裁决,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大瑞集思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0000元;
二、北京大瑞集思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支付2020年未休年休假工资1471.26元;
三、驳回北京大瑞集思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由北京大瑞集思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杨 薇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培松
书 记 员  刘姝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