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3民初454号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珠市口西大街120号1号楼12层1210房间。
法定代表人:褚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磊、王永阳,江苏金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非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科技大道科技大厦427室。
法定代表人:高修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修振,该公司销售经理。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州非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立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现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 蕾
审判员 李为帆
审判员 崔 悦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于舒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