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491民初4976号
原告:北京***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厢黄旗2号楼2层X06-511室。
法定代表人:李志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露,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颖,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非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软件园路6号徐州软件园C2A号楼513室。
法定代表人:高修娥。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猛,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非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原告北京***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北京***数字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北京***数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连勇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柴榕翔
书 记 员 王 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