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民初983号
原告:北京***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厢黄旗2号楼2层X06-511室。
法定代表人:李志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颖,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露,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非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软件园路6号徐州软件园C2A号楼513室。
法定代表人:高修娥,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数字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州非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数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 斌
审判员 雒 强
审判员 谢慧岚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付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