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0221民初2150号
本院于2017年9月1日对原告安徽华星消防设备(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华通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皖0221民初2150号民事调解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17)皖0221民初2150号民事调解书中“芜湖华星消防设备(集团)有限公司”补正为“安徽华星消防设备(集团)有限公司”。
审判员 卢勇
二〇一七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方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