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7民终36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三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亚卫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滨康路619号一幢302室。
法定代表人:郑侃。
原审被告:上海市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北路1430号。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三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亚卫通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上海市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9)浙0782民初219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三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间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法应视为自动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三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庭会
审判员楼淑馨
审判员高耘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