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亚卫通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亚卫通科技有限公司、三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782执9786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亚卫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滨康路619号一幢302室,组织机构代码72891354X。
法定代表人:郑侃。
被执行人:三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755905211。
法定代表人:丁志民。
申请执行人浙江亚卫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三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782民初2199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亚卫通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三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亚卫通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2668616.08及利罚息,并承担诉讼费保全费66100元,执行费32075.29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三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三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三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三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三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所有车辆已在本院(2020)浙0782执4390号案件中查封,但车辆下落不明暂未实际扣押。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三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截止目前,本案执行到位执行款0元。
鉴于被执行人三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又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三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短信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亚卫通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三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法继续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782执978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项孟进
审判员  虞啸安
审判员  陈怀瑛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金勇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