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821执1225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浙江亚卫通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2891354X1,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滨康路619号一幢302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鑫西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3562379304,住所地:四川省旺苍县东河镇新华街25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女,1968年11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亚卫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鑫西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但系轮候冻结且无足够银行存款无可供执行,另轮候查封被执行人**的所有的机动车两辆,但未找到该车辆故未能实际扣押,除被查封的车辆外及冻结的银行存款外,**被执行人四川鑫西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房产、土地、车辆以及银行存款等财产;执行中已对二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杨 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袁 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