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585民初3500号
原告:浙江亚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郑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新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总经理。
被告:太仓新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某某,副总经理。
原告浙江亚某公司与被告上海新某公司、太仓新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5日立案。原告浙江亚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本院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亚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沈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