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闽0104民初1650号
原告:江苏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
法定代表人:曹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亿诚(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法定代表人:郑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江苏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2月12日立案。原告江苏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90元,减半收取计1895元,由原告江苏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张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