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汇鸿中天科技有限公司

6396某某与江苏汇鸿中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04民初6396号 原告:***,男,197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新沂市。 被告:江苏汇鸿中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户部街15号9楼9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827170058。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苏汇鸿中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故原告***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见习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