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黔0303民初5227号
原告:***,男,1963年2月2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播州区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朝华,贵州麒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麒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遵义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2214780217D(3-2)。地址: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外环路****二期2栋2层1号。
法定代表人:**开,职务:总经理。
被告:遵义南方广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730953145F。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大兴路回龙公寓六楼、七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63年4月1日出生,四川省广安市人,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被告:**,男,汉族,1964年8月20日出生,四川省广安市人,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原告***与被告遵义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遵义南方广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