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百事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百事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成都基石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民初2244号
原告:贵州百事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山林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超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基石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赵镇新龙路上海·温州商业城26栋。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贵州百事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事通公司)与被告成都基石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基石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百事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基石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其发明专利权的被控产品;2.判令基石公司赔偿百事通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万元。事实和理由:百事通公司系“一种户外球节点网架式高炮广告牌”专利号为ZL20151010××××.7(以下简称涉案发明专利)的发明专利权利人,该专利一直处于有效状态。后百事通公司发现基石公司在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其涉案发明专利权的产品,导致其客源流失,造成其巨大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本案审理过程中,案外人中江顺发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员会(以下简称专利***)申请宣告涉案发明专利权无效,专利***于2019年3月21日作出第39524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涉案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专利***员会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因涉案发明专利权已被专利***宣告全部无效,故百事通公司提起本案诉讼所依据的权利基础目前处于不稳定状态,故难以认定百事通公司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贵州百事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审判长******;晓
审判员******;红
人民陪审员黄 煜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杨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