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百事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民终236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国,男,197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
上列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格彬,贵州鲁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女,2018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
法定代理人:穆某(系李某之母),女,1999年5月19日出生,住贵州省桐梓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雷昌玻,男,1979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旬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青荣,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90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小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文静,贵州福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百事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阳关大道麒龙商务港A座26楼3号。
法定代表人:古斌,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颖,贵州黔成起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阳交通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北路7号附2号“金北大厦”商业办公楼24层8号。
法定代表人:汪体龙,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勇,贵州恒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继光,贵州恒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国、***、李某因与被上诉人雷昌玻、**、贵州百事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贵阳交通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2020)黔0112民初27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2020)黔0112民初274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国、***、李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83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何 艳
审判员 邱翠雪
审判员 黄智静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陶海峰
书记员冯宇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