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祥康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宝龙康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4民初60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祥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怀德中路XXX号(申龙商务广场)1506号。
法定代表人:姜佩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斌,上海芮德渱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许健康。
申请人江苏祥康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作出(2019)沪0114财保19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120,000元,不足部分查封被申请人上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上海市嘉定区德富路XXX号XXX层房产中相应价值的份额。申请人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现申请人以已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并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依法予以准许,现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120,000元的冻结措施,并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上海市嘉定区德富路XXX号XXX层房产中相应价值份额的查封措施。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江苏祥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卢华艳
二〇二〇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李佳怡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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