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祥康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祥康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宝龙康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4民初608号
原告:江苏祥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
法定代表人:姜佩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斌,上海芮德渱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许健康。
原告江苏祥康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后,原告江苏祥康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再交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江苏祥康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卢华艳
二〇二〇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李佳怡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