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10民终21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温岭市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松门镇南一村。
法定代表人:林大云。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美桂,温岭市燃气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虹烨,浙江晓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常州祥康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怀德中路48号(申龙商务广场)1506号。
法定代表人:姜佩娟。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志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琳,江苏苏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温岭市燃气有限公司、常州祥康电子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温岭市人民法院(2018)浙1081民初90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上诉人常州祥康电子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是否存在质量缺陷。上诉人温岭市燃气有限公司一审的诉讼请求为判令常州祥康电子有限公司恢复其生产的二维条码的原状或者折价赔偿人民币621000元,而一审判决常州祥康电子有限公司返还温岭市燃气有限公司货款240000元以及温岭市燃气有限公司支付常州祥康电子有限公司货款60666元。在对本案产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的基本事实未查明的情况下,上述判决显属不当。本案应对常州祥康电子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是否存在质量缺陷作出鉴定,在此基础上对温岭市燃气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作出评判与处理。
综上,本案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2018)浙1081民初906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温岭市燃气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10元、上诉人常州祥康电子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10元均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李至坚
审 判 员 汤坚强
审 判 员 王文兴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代书记员 包菲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