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华英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华英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贵州省冶金建设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黔0181执恢43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华英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遵义路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72211088572。
法定代表人吴华英。
委托代理人:李雄刚,贵州港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贵州省冶金建设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南门关,组织机构代码:21478457-6。
法定代表人徐金明。
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受理贵州华英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贵州省冶金建设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系(2017)黔0181执53号案件的恢复执行案件,执行依据(2015)清民商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271797.92元,执行费3977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向被执行人户籍地进行传统调查、向清镇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核实等方式进行核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被执行人怠于履行本案到期债务,本院已将其限制高消费。现本案法定期限已经届满,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现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崔波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