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华英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宏祥化纤集团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与贵州华英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宏祥化纤集团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与贵州华英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08-20******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德中民再终字第8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贵州华英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遵义路5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贵阳铁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山东宏祥化纤集团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陵县经济开发区迎宾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7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贵州华英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英防水公司)与被上诉人山东宏祥化纤集团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祥化纤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陵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0日作出(2012)陵商初字第26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3年6月15日,山东省陵县人民法院以院长发现本案确有错误为由,作出(2013)陵民监字第1号民事裁定,决定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本案,并于2013年12月4日作出(2013)陵民再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华英防水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华英防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宏祥化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陵县人民法院(2013)陵民再初字第1号及(2012)陵商初字第26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山东省陵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780元,依法退回上诉人贵州华英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审判长叶卫国******
审判员高继军******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