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众绘虚拟现实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

北京众绘虚拟现实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3民初908号

原告北京众绘虚拟现实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MA008N96XH,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顺通路25号5幢212室。

法定代表人郝爱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范海燕,女,1984年8月26日出生,户籍登记地址黑龙江省甘南县,北京众绘虚拟现实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人事专员。

委托代理人陈江,男,197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北京众绘虚拟现实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法务,户籍登记地北京市顺义区。

被告***,男,198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登记地址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住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

委托代理人张峰,北京市时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众绘虚拟现实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绘虚拟现实技术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众绘虚拟现实技术公司诉称:

***在2018年10月至2020年6月期间在众绘虚拟现实技术公司担任医教二部经理职务,***系由众绘虚拟现实技术公司从苏州聘用,因其一直在苏州工作、生活,所以,其个人要求为其在苏州缴纳社会保险,并且不断缴。由于众绘虚拟现实技术公司在苏州并未建立社保账户,遂由苏州易才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代为缴纳。2020年9月28日,应***向顺义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投诉,众绘虚拟现实技术公司为***在北京地区全额缴纳2018年10月至2020年6月期间的各项社会保险,企业负担部分共计106 273.58元。***要求众绘虚拟现实技术公司为其在两地缴纳社会保险不符合相关文件规定,对于众绘虚拟现实技术公司为***在苏州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发生的费用8883.27元,***应当予以退还。故诉至法院,要求判决被告***退还众绘虚拟现实技术公司2018年10月至2020年6月社会保险费企业负担部分8883.27元。

经查:

2018年8月26日,众绘虚拟现实技术公司作为甲方、***作为乙方,签订合同期限为2018年10月10日至2023年10月9日的《劳动合同书》,约定***担任众绘虚拟现实技术公司医教二部经理,聘用地点为众绘虚拟现实技术公司办公所在地。

2020年6月22日,众绘虚拟现实技术公司向***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2020年6月23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解除协议》。

众绘虚拟现实技术公司提交苏州易才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园区分公司出具的《证明》,载明众绘虚拟现实技术公司经由苏州易才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园区分公司在苏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缴纳了2018年10月至2020年6月期间的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保险和公积金。

因***发现众绘虚拟现实技术公司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基数与其实际工资收入不符,***遂先后向苏州地区和北京地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投诉举报。经北京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稽核,众绘虚拟现实技术公司为***在北京地区补缴了各项社会保险。

众绘虚拟现实技术公司将***申诉至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退还众绘虚拟现实技术公司在苏州地区经由苏州易才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园区分公司为***缴纳各项社会保险企业负担部分8883.27元。

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11月4日作出京顺劳人仲字[2021]第258号不予受理通知书,理由为申请人的申请事项不属于仲裁受案范围。众绘虚拟现实技术公司不服京顺劳人仲字[2021]第258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

众绘虚拟现实技术公司与***签订《劳动合同书》后,理应依法在双方劳动关系实际履行地为***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众绘虚拟现实技术公司经由与***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苏州易才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园区分公司在苏州地区为***缴纳各项社会保险,与双方劳动关系真实状态明显不符,违反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对社会保险的登记、核定、缴纳、支付等正常秩序造成不利影响。众绘虚拟现实技术公司要求***退还其经由苏州易才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园区分公司为***缴纳各项社会保险企业负担部分8883.27元,不属于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北京众绘虚拟现实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涂长江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李思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