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众绘虚拟现实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

北京众绘虚拟现实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与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3民初876号

原告北京众绘虚拟现实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MA008N96XH,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顺通路25号5幢212室。

法定代表人郝爱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范海燕,女,1984年8月26日出生,户籍登记地址黑龙江省甘南县,北京众绘虚拟现实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人事专员。

被告**,女,198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

原告北京众绘虚拟现实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绘虚拟现实技术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众绘虚拟现实技术公司于2021年1月27日以希望缓和双方矛盾为由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确认知晓撤诉的法律后果。

经查:

2020年11月18日,众绘虚拟现实技术公司将**申诉至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确认众绘虚拟现实技术公司与**不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不予支持**向有关部门依据此劳动关系而主张的各项权利。

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查后于2020年11月18日作出京顺劳人仲字[2021]第472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以众绘虚拟现实技术公司的申请事项不属于仲裁受案范围为由不予受理。

众绘虚拟现实技术公司不服遂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

众绘虚拟现实技术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北京众绘虚拟现实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京顺劳人仲字[2021]第472号不予受理通知书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原告北京众绘虚拟现实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涂长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思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