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众绘虚拟现实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

北京众绘虚拟现实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3民初19032号

原告北京众绘虚拟现实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MA008N96XH,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顺通路25号5幢212室。

法定代表人郝爱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范海燕,女,1984年8月26日出生,户籍登记地址黑龙江省甘南县,北京众绘虚拟现实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人事专员。

被告***,男,198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登记地址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住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

经查,北京众绘虚拟现实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不服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顺劳人仲字[2020]第4909号裁决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亦不服前述仲裁裁决已向本院提起诉讼;北京众绘虚拟现实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作为原告立案的案件案号为(2020)京0113民初19032号,***作为原告立案的案件案号为(2020)京0113民初19012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四条之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1)京0113民初19012号案件合并审理。



























审 判 员  涂长江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思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