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3民初16132号
原告:北京众绘虚拟现实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顺通路25号5幢2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MA008N96XH。
法定代表人:郝爱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丛宇,男,1978年6月3日出生,汉族,北京众绘虚拟现实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海燕,女,198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北京众绘虚拟现实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女,198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现住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北京众绘虚拟现实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告**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原告北京众绘虚拟现实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众绘虚拟现实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众绘虚拟现实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北京电动生活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石 帅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法 官 助 理 于燕燕
书 记 员 尹彤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