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都灵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始兴县丰庆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与安徽都灵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222民初341号
原告:始兴县丰庆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广东省始兴县*********国道旁。
法定代表人:刘运和
被告:安徽都灵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祝学军
原告始兴县丰庆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与被告安徽都灵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立案。
原告诉称,原告是从事水稻种植和组织收购初加工销售农副产品的专业实体,其中包括水稻等农产品烘干等业务,被告是从事烘干等机械设备生产和销售的企业。2017年12月20日,原、被告签订《购销合同》,双方协商一致由原告向被告采购总价90万元人民币的4台5H**-30型低温循环谷物干燥机并由被告安装到位。由于合同签订前,原告已购买安装明阳粮食烘干机、明阳谷糠炉等设备,而该谷糠炉具有很多优异性能,因此,合同签订前原告明确要求所购的4台5H**-30型低温循环谷物干燥机必须能够与明阳谷糠炉联机正常工作,被告也明确表示所购的4台5H**-30型低温循环谷物干燥机安装完毕后能够与明阳谷糠炉联机正常工作。但购买并安装好被告的4台5H**-30型低温循环谷物干燥机后的第一个水稻收割期,原告使用被告安装的设备就造成客户委托加工的稻谷酸化并被客户索赔140多万元的严重后果,经始兴县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2019)粤0222民初3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告给客户赔偿损失1207675.75元。在始兴县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法院委托广东省质量监督机械检验站对被告销售的4台5H**-30型低温循环谷物干燥机进行鉴定,作出《技术调查报告》,该报告意见指出:现状态下,4台设备不能启动明阳谷糠炉,无法实现4台设备与明阳谷糠炉单独联机工作,但当明阳的粮食烘干机启动并开启明阳谷糠炉后,可实现4台设备与明阳谷糠联机工作。可见,被告在安装设备时只是表面连接,并不能实现4台5H**-30型低温循环谷物干燥机与明阳谷糠炉联机正常工作的合同约定。而因被告安装的设备不能联机正常工作,所加工稻谷内水分不可能充分干燥,反而由于堆积造成谷物酸化失去经济价值,造成谷物及加工费用等严重经济损失140多万元,如果不是被告的设备不能正常联机工作,所加工的稻谷不可能会酸化而失去经济价值。因此,这个责任是设备提供者即被告造成的,理应承担全部责任。另外,在始兴县人民法院审理(2019)粤0222民初300号案件过程中,被告还向法院提交《5HDL系列批式循环谷物干燥机使用说明书》中明确“1.本系列干燥机仅限于搭配本公司制造的生质能系列热分炉和燃气燃油热风炉使用。2.禁止采用他牌热风炉,否则,易造成干燥机故障、干燥效率变差、干燥不均匀,且会发生火灾的危险。”可见,被告是明知其销售的循环谷物干燥机不能与其他热风炉联机工作的,为推销其设备而夸大宣传和承诺,明知不是实现联机工作的仍向用户承诺,造成用户严重经济损失。为此,请法院支持原告诉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赔偿款1207675.75元、鉴定费50000元、8000元、案件受理费7835元;2.判令被告退回货款90万元,原告退回4台5H**-30型低温循环谷物干燥机,由被告自行拆卸运回该设备并承担相关费用;3.本案诉讼费由被原告承担。
被告安徽都灵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应将本案移送至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审理。理由是:1、双方对管辖权作出了明确的约定。根据买方始兴县丰庆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与卖方安徽都灵精密机械有限公司2017年12月20签订的《购销合同》第十一条规定:执行合同过程中,如有争议或纠纷,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或纠纷,如果双方无法达成协议,可提交卖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裁决。由该条款可知,双方对管辖权作了明确约定,即卖方所在地安徽省金寨县,贵院受理本案无管辖权,也违背了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意愿。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的管辖地也应该是申请人住所地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综上,申请人请求将本案移送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原、被告2017年12月20签订的《购销合同》第十一条对管辖权明确约定由卖方即被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该约定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因此,本案应由被告所在地法院即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安徽都灵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廖海岷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周美红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