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524执恢20号二
申请执行人:安徽都灵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金寨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45957274867(1-1)。
法定代表人:祝学军,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始兴县丰庆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广东省始兴县马市镇堂阁村323国道旁(办公场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440222MA4UHMAAXQ。
法定代表人:刘运和,该社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2019)皖1524民初7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始兴县丰庆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立即履行买卖合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始兴县丰庆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名下的4台低温循环谷物干燥机(型号:5HDL-30型)进行了查封。查封后,双方通过协商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依法对查封的机械设备予以解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皖1524民初7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陈 波
审判员 :章大年
审判员 :黄守曙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胡正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