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都灵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安徽都灵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524执恢21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都灵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45957274867。

法定代表人:祝学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6年7月2日出生,住江苏省泗洪县。

申请执行人安徽都灵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2018)皖1524民初169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2月26日恢复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因承担还款义务的被执行人**拒不申报其财产情况亦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2、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工商信息、股票、房产等进行了网络查询及传统调查,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3、2020年5月9日到江苏省泗洪县青阳镇寻找被执行人**未果。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波

审判员 黄守曙

审判员 郑光福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陈 晓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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