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竞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盘州市胜境街道办事处、贵州竞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盘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黔0281民初6582号
原告盘州市胜境街道办事处与被告贵州竞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冯明正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盘州市胜境街道办事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小琴、李奂频,被告贵州竞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通、邓晶,被告冯明正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贵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的规定,构成不当得利的要求为一方取得利益,另一方受到损失,获益与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且获益无法律根据。本案中,被告冯明正挂靠被告贵州竞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被告贵州竞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际施工人为冯明正,双方对该事实不持异议。部分工程款也实际为冯明正领取,虽有部分工程款原告系支付给被告贵州竞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但工程款实际为被告冯明正所有,因此,超出评审金额的工程款40103.35元应为被告冯明正实际控制,故超出的款项应当由被告冯明正进行返还。原告主张以被告方实际收到工程款减去所签订的合同价格加上审计报告中所载明的未施工部分工程量,最终认定为13660.57元,予以支持。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七条“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的规定,本案中,被告冯明正无法律根据占有本案多支付的工程款13660.57元且无正当理由拒不返还,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多支付的工程款13660.57元被占用期间的利息,合法合理,本院亦予以支持,原告主张从审计报告作出的次日即2019年3月15日起至全部款项返还之日止以未返还的工程款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所公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年利率3.85%计算利息损失的请求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九百八十五条、第九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2年4月16日,原盘县平关镇人民政府与被告贵州竞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平关镇地境小学教学楼及厕所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平关镇地境小学教学楼及厕所工程发包给贵州竞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施工,合同约定合同价款采用总承包的方式确定,合同价款为445286.80元,开工机械、设备及相关人员进场一周内,支付被告合同总额的20%,每月25日按每月进度85%支付,未约定余款支付。同时对工期、争议解决等作了约定。合同签订后,案涉项目由被告冯明正挂靠被告贵州竞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实际负责进行施工。2012年7月16日,案涉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2019年3月14日,四川兴宇建设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作出四川兴宇.黔[2019]第0048号《盘县平关镇地境小学教学楼及厕所工程结算评审报告》,确认被告在施工过程中对包含在施工预算中的土建工程部分屋面保温、无障碍坡道、顶棚抹灰、散水、墙体、地面、卫生间墙裙、厕所顶棚抹灰及安装工程部分双管荧光灯、黑板灯、黑板灯开关、安全型多用插座、电视插座、电话线缆、电话插座未进行施工,应扣减的金额为38947.37元。平关镇中心小学教师公共租赁住房工程送审金额为433791.12元,评审金额为379896.65元。该项目工程款,原告于2012年5月17日向被告贵州竞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100000元、2012年8月10日向被告贵州竞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130000元、2012年8月29日向被告贵州竞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60000元、2012年9月25日向被告冯明正支付100000元、2018年2月11日向被告贵州竞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30000元,总计420000元。 另查明,2015年,因机构改革原平关政府与原盘县火铺镇人民政府合并设立盘州市胜境街道办事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法人身份证明书、盘州府任(2021)10号盘州市人民政府文件、情况说明、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盘党办发(2015)107号文件各一份;2、竞亿公司企业信用公示报告、冯明正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3、施工合同、结算评审报告、结算评审定案表各一份;4、支付凭证等支付凭据共计14页:5、2021年1月14日会议纪要一份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由被告冯明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盘州市胜境街道办事处不当得利13660.57元,并支付从2019年3月15日起至全部款项返还之日止占用不当得利期间的利息损失以未返还的不当得利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所公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年利率3.85%计算。 驳回原告盘州市胜境街道办事处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元,由被告冯明正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孝尧
书记员  柳 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