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黔0402执异21号
异议申请人(案外人):***,男,汉族、1958年4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申请执行人:安顺市西秀区闽盛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020784672332。住所地:安顺市西秀区华西办欢喜岭工业园。
被执行人:贵州竞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761398965L。住所地:贵阳市南明区都司路中天商务港7栋1号。
本院受理的安顺市西秀区闽盛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贵州竞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黔0402执恢633号】。现案外人***向本院提起书面异议,请求:请求依法解除冻结被执行人贵州竞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账户中(账号为:1071××××0912)的235729元。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件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申请人***称:申请人安顺市西秀区闽盛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竞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贵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贵州竞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账户,但是贵院冻结的235729元款项不是被执行人贵州竞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事实上该笔款项来源是申请人***挂靠被执行人贵州竞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从中石化中原油建工程有限公司分包修建位于海南省澄迈县油库工程,陆勇是中石化中原油建工程有限公司就涉案项目的负责人,即涉案项目执行经理。涉案工程修建完毕后,申请人***及工人曾多次与发包方中石化中原油建工程有限公司和海南省澄迈县劳动监察大队讨要农民工工资,经多次协商,双方于2021年11月28日达成一致意见。由中石化中原油建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给申请人挂靠的贵州竞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币235729元,作为涉案项目的农民工工资的发放,并由申请人***写下承诺,将该笔款项用于发放涉案项目的农民工的工资,具体发放详见承诺书。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中石化中原油建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31日支付了235729元到被执行人贵州竞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账户(账号为:1071××××0912)、且支付的附言/用途为:中原油建基***贵州。申请人于2022年1月4日在被执行人贵州竞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办理支付涉案项目农民工工资的手续时,才发现中石化中原油建工程有限公司拨款235729元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款项已经被贵院冻结。至今涉案项目的农民工工资还没有发放。涉案项目工人辛辛苦苦一年的时间工资还没有拿到,现在已经年近春节,为了让工人有钱回家过年,以及维护国家保障农民工工资发放到位的政策。申请人请求贵院依法解除对235729元款项的冻结,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发放。异议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贵阳银行汇款电子凭证、中石化中原油建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承诺书、七星关区人民法院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
申请执行人安顺市西秀区闽盛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贵州竞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查查明:本院于2021年12月8日依法受理的安顺市西秀区闽盛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贵州竞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黔0402执恢633号】,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12月31日依法对被执行人贵州竞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贵阳银行南明龙井支行开设的账号为1071××××0912账户进行了冻结,控制限额为620279元,实际控制金额为0元,账户余额为290924.24元。该案现尚在执行过程中。
另查明,中石化中原油建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31日向被执行人贵州竞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贵阳银行南明龙井支行开设的账号为1071××××0912的账户打款237529元,并登记附言/用途为:中原油建基***贵州。中石化中原油建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6日出具情况说明证实支付款项中的235729元系用以支付农民工工资。
本院认为,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案外人***主张本院冻结的贵州竞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尾号为0912的银行账户中的235729元系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应解除冻结,有证据支撑,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在235729元范围内解除本院(2021)黔0402执恢633号案件对贵州竞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贵阳银行南明龙井支行1071××××0912账户内存款的冻结措施。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龚远素
审判员 谷幸玲
审判员 罗 琴
二〇二二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滕小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