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竞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华盛康泰药业有限公司等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甘1002执1009号 申请执行人:庆阳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南街办事处街道南大街79号。 法定代表人:马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某,该银行职工。 被执行人:甘肃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岐黄大道董志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齐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齐某,男,1988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 被执行人:陈某,女,1991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宁县。 被执行人:甘肃某庆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庆阳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某有限公司、齐某、陈某、甘肃某庆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24)甘1002民初6447号民事裁定判决书:一、被告甘肃某有限公司、陈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庆阳某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6961581.92元,支付截止2025年2月20日产生的利息2112120.94元,并按照年利率6.318%计算支付自2025年2月2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的逾期利息;二、被告甘肃某庆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不能清偿部分的80%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25920元,由被告甘肃某有限公司、陈某、甘肃某庆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在执行中,被执行人甘肃某庆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30日向申请执行人庆阳某有限公司履行现金5000000元,本院于2025年11月17日扣划被执行人甘肃某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中存款后,发放庆阳某有限公司296000元,下余款项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庆阳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11月22日以下剩贷款本息由甘肃某庆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分期代偿为由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庆阳某有限公司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5)甘1002执1009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甘肃某有限公司、齐某、陈某、甘肃某庆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若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庆阳某有限公司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