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天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昊文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311执711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昊文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解放南路祥悦大厦901室。
法定代表人:冯响玲,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2年9月24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被执行人:贵州天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瑞金大道铭都公寓A栋第19层03房。
法定代表人:杨天寿,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江苏昊文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天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0311民初67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贵州天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向江苏昊文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023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5023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0.15%,自2017年5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9400元,减半收取4700元,由江苏昊文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56元,***、贵州天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244元。
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昊文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2月7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2年2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二、2022年2月8日、2022年3月29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银行存款。
2.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
3.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
三、2022年4月18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贵州天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高消费。
2022年4月25日,本院电话联系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同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暂无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为50654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已执行到位0元,剩余506544元及相应利息暂未执行到位。本案收取执行费7465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苏0311民初67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 景
审判员 张 蕾
审判员 孙 通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子豪